(2000年11月9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铁岭市作家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铁岭市作家协会是铁岭市文联主管下由铁岭市文学爱好者志愿组合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中宗旨:铁岭市作家协会在中国共产党铁岭市委员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呜的方针,充分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保证创作自由,团结和组织全市作家及广大文学工作者,进行创造性的精神劳动,为繁荣和发展我市文学事业,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而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在业务上要接受铁岭市文联的主管、接受铁岭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辽宁省作家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铁岭市作家协会的办公地点为铁岭市文联。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组织会员开展文学创作活动。鼓励作家努力学习,深入生活,解放思想,勇于创新:题倡题材多样化和各种艺术风格、流派的自由竞争,不断提高文学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优秀作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本团体大力开展和推动文学理论批评和研究活动,提倡和鼓励不同观点的自由讨论,充分发扬艺术民主,切实保障批评和反批评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文学的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团体积极培养我市文学创作的新生力量,努力发展和壮大文学队伍。
第九条 本团体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积极扩大和加强同台湾省港澳地区、海外侨胞及外国作家、作家组织的联系和友好往来,为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和世界华文文学的繁荣贡献力量。
第十条 本团体广泛团结志在繁荣我市文学事业的文艺组织,加强与我会有关的协会、学会的联系:在同我市各县(市)区文联、作家协会的交往中,注重发挥联络、协调、服务和倡导的作用,真正成为代表本团体会员和广大作家利益的民主、和谐的群众性专业团体,成为市委、市政府及社会各界与作家对话、联络的桥梁。
第十一条 本团体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会员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保障会员从事创作、研究、文学交流的自由。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凡赞成本团体章程,在市级以上发表和出版过一定数量、在市内有一定影响的文学作品、文学理论批评、文学翻译和从事文学编辑、教学、组织工作以及文学事业家、成绩较为显著者,由本人申请,经本团体2人介绍或县(市)区文联、作协介绍,经主席团研究批准,方成为本团体会员。
凡在我市的辽宁省作家协会会员自然成为本团体会员,其它省、市的作家协会会员因工作调转到我市,办理手续,可成为本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本团体会员有遵守本团体章程的义务和积极参加本团体各项活动的权利:有对本团体工作批评建议、享受本团体为创作服务设施的权利:有要求本团体保护其从事正常文学创作、文学活动的合法权利:按规定交纳会费。本团体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四条 本团体会员的人身自由、劳动成果和经济权益和名誉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本团体予以保护。本团体有责任予以保护,直至依法向检查、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本团体会员如因犯罪丧失公民权利或严重违反本章程时,经本团体主席团通过,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领导机关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为: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在会员代表大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大会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领导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筹备召开,每五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有理事会表决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后召开的时间,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负责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由主席决定提前或延后召开时间。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为: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主席团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团体各机构的工作;7、决定本团体的内部管理制度;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到会历史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有效。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在可能条件下设为专职。4、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有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或会员代表大会)任职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团体设名誉主席和顾问。名誉主席和顾问由主席团研究决定聘请。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不具备法人资格,故不设团体法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积极创造条件,为协会提供良好的创作环境和开展文学活动机会。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1、政府财政资助;2、文学基金会;3、捐赠;4、会费;5、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性收入;6、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等级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0年11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修改权属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在主席团。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等级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