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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一览 - 戏剧家协会 - 铁岭市戏剧家协会章程
    铁岭市戏剧家协会章程
 

(2003年7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铁岭市戏剧家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铁岭市戏剧家协会是在铁岭市文联主管下,由戏剧工作者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铁岭市戏剧家协会在文联领导下、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针,发扬艺术民主,提倡学术、流派自由,广泛团结广大戏剧工作者和爱好者,大胆创新、勇于探索,为繁荣社会主义艺术事业,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为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团体住所:
  团体住所办公地点设在铁岭市。
  第五条 本团体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有良好职业道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国内外各类戏剧比赛和评奖活动。
  (二)组织会员开展戏剧创作活动,及戏剧理论研讨。    
  (三)通过各种形式组织会员深入到生活底层,摄取具有深刻内涵作品,进行学术交流。
  (四)组织会员为社会提供各种无偿或有偿的服务,为协会争取一定的活动资金;
  (五)依法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愿望,并主动交纳会费;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
  (四)在市以上报刊杂志、影展上有一定作品,有贡献的戏剧工作组织者。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报入会申报表;
  (二)经主席和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如果不参加本团体活动或长期不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有关事宜;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闭会期间由主席团领导本团体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团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及有关事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主席团。主席团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在可能条件下设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热爱戏剧事业,有进取精神;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不具备法人资格,故不设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主席团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收取会员会费20元。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财务管理由铁岭市文联代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表决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财产按国家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0年12月8日铁岭市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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